2020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体育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建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出席此次代表大会👩🏻🎤。会议由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褚波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常务理事及研究会负责人🦹🏼𓀒。体育总局李建明副局长当选会长😊。杏宇娱乐刘作翔教授当选副会长🈺。
早在2016年5️⃣,刘作翔教授便系统性地论述了体育法问题,提出有必要“建构体育规范体系”🧑🏻✈️,该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国家政策体系、政党规范体系和政策、社会规范体系四大体系构成😵💫。在体育规范适用过程中,体育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留司法和仲裁两个途径,有益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体育自治是有限的,国家司法介入可以更好地保护体育自治。体育自治规则之间同样存在效力位阶,不应该相互冲突,这要结合具体的运动项目和类型来做判断。为了应对体育自治规则全球化进程,中国应该大力培养熟悉国际体育规则的法律人才,并加入到国际规则制定中去。体育规范体系纳入了有关体育问题的所有规范,与原有的体育法体系或体育行业法体系相比,更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 (详见《体育规范体系的构建——刘作翔教授学术访谈录》🤞🚻,载《体育与科学》2016年第5期)
2020年,刘作翔教授再谈《体育法治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指出体育法治问题是国内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较少关注的一个领域𓀑,在体育法治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中🏄🏽,有关体育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研究体育法的学者比较关注和争论长久的问题🫴🏻。本文在有关研究和争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体育规范体系”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和结构。“体育规范体系”可以将有关体育领域中的所有规范类型纳入其中🧑🏽🎓,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整体性思考和结构性安排👷🏼♀️,用法治的思维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本文还对体育法涉及的其他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如《体育法》中的授权规范分析🧆,体育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对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争议进行仲裁是否意味着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如何理解体育规则中的公平性等。“体育规范体系”不仅仅只是一个新概念,而是体现了体育法治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思维👨🏻🦽,体现了体育法治的大视野🫱🏼🫷🏿。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深化和丰富体育法治基础理论和体育法治实践有着启迪和推动作用。 (详见《体育法治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载《天津体育杏宇学报》2020年第3期)